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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ve Image: Rechterhand met ganzenpen, Simon Frisius, Jan van de Velde (I), 1608
自從開始接觸「生前整理」、「終活」等概念後,也特別關注類似資源。2023年,一群熱心公益的律師組成了「台灣遺囑協會」(Taiwan Will Association),專門服務民眾有關遺產、遺囑的大小事。
近期每個月週末在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,都有免費的遺囑概念、教學的報名講座,月初開放報名便會迅速滿額(40名),可見民眾對此法律知識的需求。先說結論,內容超值!若有興趣了解相關法律,這是一個非常棒的入門講座。
講座的主講人劉韋德律師,除了是「777遺囑產生器」app的發明者,並著作《人生最重要的使用說明書預立遺囑》,可說是在實務服務、數位工具推廣都不遺餘力。

講座分為兩個單元:一、預立遺囑基本概念與法律介紹 二、現場遺囑寫作
預立遺囑基本概念與法律介紹
講座過程中,不少民眾都有基本認知,甚至能快速回應講師民法第幾條云云(正所謂高手在民間呢,撫頷)。雖然我曾自行摸索查閱資料,但透過國家法律授予的「律師資格」現身說法,並且透過實例解析法條意義,就是充滿「踏實感」。為了避免篇幅太長,筆記較偏關鍵字、以及附加精簡說明,細節仍須查詢民法,參考律師著作。以下是我覺得最基本概念:
繼承人
在立遺囑之前,首先需要釐清自己的繼承人有哪些人?
法律分作「配偶繼承人」以及「血親繼承人」。合法的配偶繼承人在法律上屬於當然繼承人,可以和任何順位的血親繼承人一起繼承遺產。配偶繼承權,值得注意的是,台灣在1985年(民國74年)以前承認「儀式婚」的效力,修法後目前改為承認「登記婚」。兩種結婚的方式影響性,有名案例如王永慶第四房的遺產爭議。血親繼承人需依順位繼承,如前面有血親順位存在,後面血親不得繼承,如下:
| 第一順位 | 直系血親卑親屬(包含子女及養子女、孫輩,以親等近者優先繼承) |
| 第二順位 | 父母 |
| 第三順位 | 兄弟姐妹 |
| 第四順位 | 祖父母 |
民法§1144 應繼分、民法§1223特留分
我用最簡易的方式來理解是:
應繼分:為沒有遺囑的情況,依法律的標準,繼承人「應該」分配多少。

特留分:為已經立有遺囑,法律讓繼承人拿到的「最低保障」。

這兩者的影響差異,最有名的事件長榮集團張榮發先生,雖然立有密封遺囑,但遺囑交代由么子張國煒單獨繼承財產,便是侵害同順位其他血親繼承人的特留分權益,而引發爭議。張總裁畢竟家大業大,但普通人家庭,這類遺產糾紛透過有效遺囑,亦能降低家庭風波之風險。
遺囑類型
自書遺囑(自己書寫)
公證遺囑(由公證人辦理)
代筆遺囑(適合不便寫字者)
密封遺囑(過世前不希望他人知道內容)
口授遺囑(特殊情況不能依前四種方式)
其中自書遺囑,頗為適合普通民眾應用,對法令具備基本瞭解便可獨立完成,隨時可以自行修改,價格較低。透過「777遺囑產生器」產生遺囑草稿後全文親自抄寫,非常便利。
自書遺囑的書寫要點
(1)全文親自書寫原則
(2)一定要親自簽名(印章、蓋章效力皆不足)
(3)多頁需注意連續性(可用騎縫章)
(4)立遺囑時間需寫年月日
(5)如想增加效力可上法院申請「公證」或「認證」(認證較便宜,但不具法律強力執行的作用)
現場遺囑寫作
到了這個階段就像是集體法律諮詢服務,各種疑難雜症紛紛出籠,就是「我有個朋友他最近遇到一件事」但所有人都知道你就是這位當事人,問題非常踴躍,那感覺就像每次我去戶政事務所辦理文件,如果等得比較久,就會不經意地聽到隔壁櫃臺聽到各種曲折離奇的人生故事,尤其現場民眾的年齡普遍較高(落在55歲至75歲之間),閱歷豐富。
立遺囑的重要性:責任與愛的表現
透過講座現場購書,翻閱內文才知道,劉律師的遺憾。劉律師因為看過太多原可避免的親情悲劇,雖然他經常鼓勵別人趁早立遺囑,但面對自己的父親,生前並未談過遺囑,父親離世後,家裡也面對幾年關係不愉快的波瀾,也體悟遺囑與其是權利,更像是一種責任,趁身體狀況良好、意識清楚,預立遺囑,是一種愛的表現。立下一份有效遺囑,讓愛傳遞,家庭和樂,社會祥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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